2018年10月,天津鼎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受天津濱海星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委托,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洪泥河西11號地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工作。
洪泥河西11號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區天津大道與洪泥河交口西北側,場區調查面積為102588.80m2。調查地塊四至范圍:東至洪沽道,南至洪辛道,西至梨雙路,北至桃源道。未來規劃用地為居住用地、供熱用地、商業用地和供電用地。
通過資料搜集、人員訪談和現場踏勘了解到,調查地塊位于洪泥河西側,1967年左右地塊內種植水稻。2009年左右場地東側建有蔬菜大棚,種植蘿卜、大蔥等蔬菜,場地西側仍為水稻田。2011年初蔬菜大棚開始拆除,2011年8月拆除完畢,場地內留有溝渠。2012年場地開始平整,場地內只保留一條南北走向的溝渠。目前場地內為空地,存在一條溝渠,西側有一坑塘。
本場地內潛在污染源為場地作為農田使用期間所用的化肥、農藥和地膜,重點關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屬、有機農藥和酞酸酯類;場地周邊潛在污染源為天津市津南橡塑機械廠、養殖場和周邊道路。重點關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屬、石油烴、多環芳烴、氯代烴、苯系物、pH值、酞酸酯類和有機農藥,關注地下水的氨氮和耗氧量指標。
本次土壤環境質量調查采用系統布點法對該場地共布設土壤采樣點18個、底泥采樣點2個、地下水采樣點5個、地表水采樣點2個,采集土壤樣品142組(包括18組平行樣、4組底泥樣品),選取其中79組土壤樣品(含7組土壤平行樣、2組底泥樣品)送往實驗室檢測,將采集到的9組地下水(含1組平行樣)、2組地表水全部送往實驗室檢測。檢測指標為重金屬、VOCs、SVOCs、有機農藥類、pH值、總石油烴(部分點位檢測),部分地下水加測氨氮和耗氧量指標。
送`檢土壤樣品檢測了7種重金屬(銅、鎳、鉛、鎘、砷、汞、六價鉻),除六價鉻未檢出,其他均有檢出,檢出值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送檢的土壤樣品pH值在8.21~9.36之間,偏堿性。送檢土壤樣品中有機物檢出了石油烴(C10-C40)和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底泥樣品中檢出了1,2-二氯苯,其余有機物未檢出,有機物的檢出值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送檢的地下水樣品pH值范圍在7.14-7.76之間,送檢地下水樣品檢測了7種重金屬(銅、鎳、鉛、鎘、砷、汞和六價鉻),檢出了4種重金屬(銅、鉛、鎳、砷),重金屬含量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類標準限值;B14點位的深井和淺井均加測了耗氧量(CODMn法)和氨氮,耗氧量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V類標準,氨氮符合《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V類標準;在本次地下水調查有機物檢測指標范圍內,B18點位深井和淺井地下水樣品均檢出了總石油烴,檢出值未超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標準《Screening For Environmental Concerns at Sites with Contaminated Soil and Groundwater》的標準限值。
送檢的地表水樣品pH值范圍在7.44-7.79之間,送檢地表水樣品檢測了7種重金屬(銅、鎳、鉛、鎘、砷、汞和六價鉻),檢出了4種重金屬(銅、鉛、鎳、砷),地表水重金屬含量均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IV類標準限值;在本次地表水調查有機物檢測指標范圍內,有機物均未檢出。
綜上所述,洪泥河西11號地土壤、地下水檢出值均小于相應風險篩選值或標準限值,地塊污染風險及人體健康風險可以忽略,無需進一步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符合未來開發為居住用地、供熱用地、商業用地和供電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調查的法規依據
(1)法律及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
2)《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9〕61號)
3)《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國辦發〔2013〕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9號)
6)《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7)《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
(2)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
1)《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
2)《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04〕47號)
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發〔2016〕27號)
4)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辦〔2012〕140號)
5)《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42號)
(3)地方規章
1)關于組織實施《天津市環保局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環保固〔2014〕140號)
2)《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津環保土〔2018〕82號)
3)《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加強國有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7〕8號)
調查的技術依據
(1)《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
(2)《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
(3)《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
(4)《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2018)
(5)《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811-2011)
(6)《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2014)
(7)《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
(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
(10)《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2017)
(1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2)《天津市地基土層序劃分技術規程》(DB/T29-191-2009)
(13)《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文件編制大綱(試行)》(2018)